财务制度

江南平台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部发布时间:2018-04-09作者:浏览次数:1598

湖文发[2016]27

江南平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响应中央关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并切实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零星杂支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订票费等)按规定凭票据报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调研、带学生实习、实践或见习、参加国内学科竞赛、招生宣传、联系就业单位等活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地点,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   报销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校内工作人员应如实填报《公务差旅审批单》,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差旅开支经费负责人及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各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分别对本部门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七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对于学校举办单位的派出人员,可以根据派出单位学校的差旅费标准,采取“就高”原则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如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归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审批单、差旅报销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报销会议期间费用的需附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报销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支持自驾车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前往开展活动,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自驾车的提供有效票据证明,按每天50元/人包干标准给予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其他任何与车辆相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对于由于自驾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公务出行提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应租用校外具有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租车时应对租用车辆资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租用校外车辆的费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凭租车审批单和发票到财务部报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院领导、正教授以及相当级别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使用学院预算经费出差乘坐飞机的,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机票上签字后方可报销。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乘坐飞机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凡是可乘坐夕发朝至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需要报销飞机票,除出差人原始机票外,还须提供同班次旅客登机牌一并做为原始凭证。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宿费在下列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一)学院领导、正教授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00元。

(二)正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200元。

(三)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15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如实申报,扣减相应的伙食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出差的伙食补助,参照教职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伙食补助定额包干后,因公出差人员不得另行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发票。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扣减相应的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1、江南平台公务差旅审批单

2、江南平台租用车辆审批表